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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_政策法规_食用菌新闻_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日期:2024-02-10 作者: 贝博ballbet体育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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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照品种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确认,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更换。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省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理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对应的试验用地、仪器设施、技术人员。

  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3年以上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有关技术培训。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会同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并且开展品种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试验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60日内召开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品种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验方案应当在播种前6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试验条件、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要求,并应接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试验考察。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DUS测试程序的品种,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在60日内将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品种申请国家级审定的,育种者应当将省级审定证书、审定公告复印件、育种者自行开展的生产试验总结报告、DUS测试报告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员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对品种的初审,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

  第三十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公告。

  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部公示。

  第三十一条 审定编号为审定委员会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

  第三十二条 审定公告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形态特征、生育期、产量、品质、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需要注意的几点等。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第三十三条 审定证书内容有:审定编号、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审定意见、公告号、证书编号。

  第三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第三十五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的品种审定标准,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标准,由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拟退出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书面征求育种者或品种权人意见后提出建议,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在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0日。

  公示期满后,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退出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告退出的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退出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经营、推广。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经营、推广。

  第三十九条 品种试验、审定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品种审定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承担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后,可以在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但应当在推广地区先进行引种试验,证明其具有适用性。

  第四十三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和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不向申请者收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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