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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育种材料商业机密侵权案创新育种材料应依法保护
日期:2024-01-10 作者: 贝博官方平台下载

  记者郭若梅 宋承翰 发自北京 7月31日,最高法发布了一批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秘密案件也入选了此次案例,最高法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生物育种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期困扰该行业,侵权和隐性侵权事件长期存在。近些年随国家大力度发展生物育种行业,对其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提出了要求。

  据介绍,该案是涉“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纠纷案。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

  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机密的保护客体。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做出合理的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备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经济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对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当作商业机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万糯2000’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商业机密的案件,本案以商业机密为视角,明确了育种材料亲本商业机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明晰了秘密性、保密措施的认定等方面的裁判思路,回答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领域的诸多共性问题。”最高法表示,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种业企业均对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机密予以保护,本案裁判规则将对种业企业的经营方式提供指引和参考,帮助种业企业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商业机密保护制度,最终促进育种材料研发创新,助力我国种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